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李蕙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蕙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6日止累計45,136元未給付,其中12,468元為消費款;32,66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蕙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468││3月07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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