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若菲(原名黃晨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IVENCHY」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若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9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GIVENCHY」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994
0號為緩起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6年8月2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GIVENCHY」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