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張文宏
張文聰 張 楊寶釵 被告 張碩元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819建號所有權各9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2,367元【計算式:(69㎡×152,000元/㎡×1/9×3人)+(建物總現值259,100元×1/9×3人=3,582,3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