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正心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正心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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