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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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及附件附表編號13之「97年10月7日」更正為「97年12月13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查,被告所為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恐嚇行為,其各行為手法相同,時間相距非長,且被告除向告訴人乙○○發送簡訊外,其於民國97年9月間起,尚有持續不斷撥打告訴人電話、留言於告訴人行動電話語音信箱之行為,有告訴人所提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明細6張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本件數次發送簡訊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之概括恐嚇犯意接續所為,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始屬合理。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均犯意各別,應論以數罪,尚屬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有感情糾紛,本應以理性方式解決,竟於數月間持續以簡訊恐嚇告訴人,所為實無可取,復慮及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1207號被告甲○○女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3巷3弄4號居高雄縣梓官鄉○○○路2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原係男女朋友,因甲○○認乙○○與其他女子有曖昧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多次以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2月10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發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至乙○○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致生危害於乙○○之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署偵查中之結證。
(三)附表所示簡訊內容之告訴人行動電話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其所犯如附表之多次恐嚇罪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檢察官蕭擁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
一、附表:┌──┬──────┬──────┬─────────────┐│編號│時間│被告傳送簡訊│簡訊內容││││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1│97年7月21日│0000000000│你最好做好乖兒子乖爸爸永遠│││13時49分││不出門也不要接電話我倆相遇│││││得到我是不會放棄你你的行蹤│││││永遠在我的四方之下│├──┼──────┼──────┼─────────────┤│2│97年7月22日9│0000000000│我在(再)告訴你如你在(再│││時58分許││)為(未)回來我會鬧你雞犬│││││不得安寧│├──┼──────┼──────┼─────────────┤│3│97年7月22日│0000000000│我也要讓你父親節很難過日子│││22時30分許│││├──┼──────┼──────┼─────────────┤│4│97年7月23日│0000000000│你在(再)不回來我會讓你看│││15時4分許││人士怎麼喪心病狂的人長的是│││││怎樣│├──┼──────┼──────┼─────────────┤│5│97年7月23日│0000000000│我有發誓....我會讓你死的很│││15時20分許││難看不信你試試看你怎樣對我│││││我怎樣對你│├──┼──────┼──────┼─────────────┤│6│97年7月29日│0000000000│我永遠永遠會讓你意想不到的│││凌晨零時22分││驚喜│││許││││││││├──┼──────┼──────┼─────────────┤│7│97年8月11日│0000000000│......只是不知雖(誰)會死│││19時39分許││得很難看│├──┼──────┼──────┼─────────────┤│8│97年9月10日5│0000000000│.........雖(誰)住在一起│││時38分許││包括你母親除非你死要不就是│││││同歸於盡│├──┼──────┼──────┼─────────────┤│9│97年9月25日│0000000000│我對你是不會放手除非是你死│││21時50分許││乙○○除非你死哈哈哈│├──┼──────┼──────┼─────────────┤│10│97年11月15日│0000000000│我是永遠不會放棄你除非你死│││7時54分許│││├──┼──────┼──────┼─────────────┤│11│97年10月6日│0000000000│你不要以為改電話就拿我沒辦│││20時24分許││法你可以試試看我會讓你比死│││││更痛苦│├──┼──────┼──────┼─────────────┤│12│97年10月7日│0000000000│我有可讓你好過嗎不可能的除│││18時52分許││非你死│├──┼──────┼──────┼─────────────┤│13│97年10月7日3│0000000000│....不是要錢就是要人死尤其│││時17分許││是你乙○○│├──┼──────┼──────┼─────────────┤│14│98年1月4日21│0000000000│......我會看你死老母│││時46分許│││├──┼──────┼──────┼─────────────┤│15│98年2月10日│0000000000│.....可是我要你乙○○死.│││18時5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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