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00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衡德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690、7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衡德剛業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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