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5號
原告 蕭智憲
被告 李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5號
原告 蕭智憲
被告 李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