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5號

原告 蕭智憲

被告 李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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