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林子予 被告 吳佛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