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67號聲請人 賴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樹男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
件)㈡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樹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