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陳錦崑 (原名: 陳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就87年執字第7546號之6(丁標)分配表部分,原告得再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18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36,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就87年執字第7546號之6(丁標)分配表部分,原告得再受分配之金額為3,523,51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0,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