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0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健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07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嘉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彰化縣○○鎮○○○○區○○○○路○○號宿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健嘉因工作需要,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為彰化縣○○鎮○○○○區○○○○路○○號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陳明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其變更後之址為其現住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徐雍甯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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