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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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皓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