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廷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廷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廷偉(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同年4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4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