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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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博凱 (原名: 許瀚陽 、 許智國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並 陳明 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四、釋明每月需支出汽車停車位租金2,000元之必要性?
五、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