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朱宏霖 債務人 高素惠
一、債務人朱宏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宏霖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素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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