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漢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漢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漢熙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67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8年4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