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劉易明 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桂先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281建號建物為被告設定之抵押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即該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地址,經本院查得後依職權增列如上,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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