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在台北市○○○街○○○號後之防火巷,以RC磚為建材,增建面積約九.五平方公尺,一層高約三公尺之違章建築,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主動巡查,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依法強制拆除後,詎甲○○○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同一防火巷違反規定,重行以鐵架、鐵皮及浪板增建面積約
四.五平方公尺,一層高約二.八公尺之違章建築使用,復經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再行查報,並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再行拆除完畢。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固坦承其於右揭時地重建拆除後之違章建築之事實,核與卷附台北市建物登記謄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二紙、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五)北市工建字第一二二七六五號函、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0二六六一00號函、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一七五五二00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一紙、暨現場照片五幀相符;惟其辯稱,伊不知相關建築法令云云。惟按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為刑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是被告自不能因不知法律規定而卸免刑責,本件罪證業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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