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喬詮金屬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烱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喬詮金屬設計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2年4月30日│114,996元│AC0000000││││司戴烱堆│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