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嘉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無小型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8年9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子何建○(00年生)及告訴人少年乙○○(00年生)、告訴人丙○○(00年生),自雲林縣北港鎮住處出發前往嘉義縣東石鄉,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途經雲林縣○○鄉○○○○○道路後寮埔段時,本應注意依該路段所規定時速60公里之速限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以時速約110至145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嗣為閃避不明車輛而失控衝入對向路旁灌溉溝渠,肇事後車輛翻覆四輪朝天,致何建○受有身體多處擦挫傷(此部分未據提出告訴)、告訴人乙○○受有右側遠端鎖骨骨折、右側鎖骨韌帶斷裂、告訴人丙○○則受有左顏面撕裂傷、左耳後撕裂傷、右肩膀撕裂傷、右手腕撕裂傷等傷害;詎被告於肇事致人受傷後,又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採取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適告訴人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抵達現場欲協助救護,被告見告訴人丁○○之停放在路旁之機車鑰匙未拔除,另基於竊盜之犯意,逕將該機車騎走而逃逸。嗣經警循線於同日下午4時45分在雲林縣○○鎮○○街路旁草叢內尋獲上開機車。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同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09年4月1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