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宇涵 寄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10元,應徵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