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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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211號債權人 葉東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美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利息,請分別聲明本金及請求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息利率起算超過百分之二十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提出債務人廖美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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