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施允澤 (原名 施建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㈡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㈢第三項請求被告應於報紙登載回復名譽文稿部分,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㈣第四項請求被告應於官方網頁登載回復名譽文稿,亦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