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5年度他字第5862號),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17日以雄檢博火95聲他1032字第所為否准扣押物發還及解除帳戶限制之處分聲明不服,請求撤銷、變更該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一)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8月17日以雄檢博火95聲他1032字第所為否准扣押物發還及解除帳戶限制之處分;(二)准予發還如附表一所示經扣押之契約書正本及存摺;(三)解除如附表二所示,共7個帳戶之使用限制。餘聲請理由如附件之刑事準抗告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扣押物留存必要性之主要判斷機關,自應視案件繫屬之訴訟程度以定,倘案件在偵查中,得否發還,自應委由檢察官以命令處分之,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始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末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有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第
416條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因聲請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於95年8月2日實施搜索(95年聲搜字第1877號)完畢,並扣得如附件中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所示之物,形式上以觀,本件搜索、扣押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次查,聲請人雖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8月14日否准伊發還扣押物及解除帳戶限制之聲請,卻未附據理由云云,業經本院向承辦該案件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徵詢意見,結果略以:因認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又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係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雖經凍結3千餘萬元,被告尚有4億7千餘萬元,倘被告確係合法經營,當足以支付相關費用,否則即益證有凍結其資金之必要;復有另名被告 曹壹 坦承以個人名義轉出3億餘元至大陸、香港等地,是若未予凍結剩餘資金,恐遭被告全數淘空;末因部分扣案物有待解讀,俾釐清案情,亦有扣押必要等語;核與本院職權調閱該署95度他字第5862九號偵查卷宗審閱結果大致相符,是檢察官既係依據該案偵查卷內所存之證人證詞、書證等卷證資料,認定聲請人涉犯銀行法等案件之罪嫌重大,洵有所憑,並為訴追犯罪,認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及帳戶可為證據,相關犯罪事實亦尚待藉以釐清而仍有留存、保全之必要,就上開物品及帳戶所為之處分,於法要非無據。再經參酌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凡金公司)登記資本額2億元、實收資本額亦有1億3千8百萬元,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佐,財力難謂不鉅,則果係合法經營又聲譽卓著,當不致一時之間即因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帳戶所為之處分而有重大影響該公司營運之虞。從而,聲請人逕稱所聲請發還之扣押物並非犯罪事實認定之主要證物,顯無扣案留存必要,要求僅留存影本,否則恐將危及翊凡金公司信譽、損及其客戶、股東、員工之權益,並以此為由指摘否准之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云云,委無足採。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春慧┌─────────────────────────────┐│附表一│├──┬───────────────────┬──────┤│編號│名稱│數量/單位│├──┼───────────────────┼──────┤│1│翊凡金公司華南銀行存摺│20本│├──┼───────────────────┼──────┤│2│翊凡金公司、曹壹等銀行存摺│20本│├──┼───────────────────┼──────┤│3│翊凡金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存摺│20本│├──┼───────────────────┼──────┤│4│翊凡金公司集友銀行存摺│2本│├──┼───────────────────┼──────┤│5│翊凡金公司長 泰米契 約書│15份│└──┴───────────────────┴──────┘┌───────────────────────┐│附表二│├──┬─────────┬──────────┤│編號│銀行別│帳號│├──┼─────────┼──────────┤│1│郵局劃撥│00000000│├──┼─────────┼──────────┤│2│合庫五權-乙│0000-000-000000│├──┼─────────┼──────────┤│3│合庫大順-甲│0000-000-000000│├──┼─────────┼──────────┤│4│合庫光華-甲│0000-000000000│├──┼─────────┼──────────┤│5│華銀台中港│000-00-0000000│├──┼─────────┼──────────┤│6│華銀東苓-甲│000-00-0000000│├──┼─────────┼──────────┤│7│華銀苓雅-乙│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