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叁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進興於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陳進興自105年09月至106年07月共消費新臺幣37,908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9,34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