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楊富傑 債務人 林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捌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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