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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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26號聲請人 徐永奐 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劉銀伊 之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有除戶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簡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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