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周易輝 被告 張澤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7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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