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聲請人 吳聰乾 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幸美 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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