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聲請人 石世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行公司(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掛失申請書(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本院於民國10
3年7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發行公司名稱,該裁定於103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