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 周債務人 黃智群
陳文惠 黃琪淯黃炳榮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琪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炳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智群、陳文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9號│├──┬────┬───────┬──────┬──────────┤│編號│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8月2日│││17,850元│月1日起至民國│1.83計算│起至民國104年9月29││││104年9月29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自民國104年9│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9月30日││││月30日起至民國│1.76計算│起至民國104年12月2││││104年12月2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6計算。│││├───────┼──────┼──────────┤│││自民國104年12│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12月3日││││月3日起至清償│2.76計算│起至民國105年2月1││││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6計算;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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