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0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許鎧鱗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許鎧鱗(下稱受刑人)之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及法律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踰越法律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之功能,而非僅在實現報應定義之觀念;參照各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如:販賣毒品例,被告犯5次販賣,各判刑15年(計75年),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18年6月至19年;又如普通強盜例,被告犯6次,各判5年6月(計33年),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6年半左右,再諸如: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恐嚇與詐欺等罪共116件、恐嚇取財7件,各判處6月(計3年6月),詐欺罪109件,各判處3月(計20年7月),共24年1月,定其應執行刑為3年
4月。②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詐欺罪27次(計30年7月),定其應執行刑為4年。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竊盜案件判處8月,減刑為4月,共計38件(合計12年8月),定其應執行刑僅為3年。④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決,刑度合計132年8月,僅定其應執行刑8年。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裁定,詐欺罪19次各判處2月(計2年4月),5次判處3月(計1年3月),共計3年7月,更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各級法院僅針對重罪之定執行刑予以減輕,以避免刑罰過重,惟對如施用或持有毒品等輕罪定執行刑之刑度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惟預防重罪施以重刑,預防微罪科處輕刑,方合於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爰提起抗告,請求惠予適當之刑,以利自新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遵循。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7
8號刑事判決參照)。末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係在受刑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年1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
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本院經核尚無違誤。且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3年(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原裁定附表3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4所示之有期徒刑6月,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足認原審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且受刑人原宣告總刑度為3年1月,所犯各罪中,其中附表1、2所示之罪先經法院定應執行刑,並已就原宣告總刑度予以寬減有期徒刑1月;至原審就本案定其應執行刑時,更將受刑人原先已獲減免後之總刑度,再予寬減有期徒刑1月,並非未予任何折讓,核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本院審酌原裁定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
㈡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
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15號刑事裁定參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除其中附表編號1、2係關於戕害自身健康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外,另又涉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而受刑人就原裁定附表編號3部分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高達37.3451公克,超逾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淨重20公克處罰標準將近1倍,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實已不容輕忽,此與單純施用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情形顯然有別;且由犯罪時序觀察,受刑人於105年1、2月間某時至105年5月18日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並遭查獲後,旋又於105年7月間再犯更重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該案於105年7月21日為警查獲後,受刑人復於105年8月13日另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受刑人一再犯案而不知收斂,甚且持有毒品數量更豐,難認其有警惕悛悔之心,倘不施以相當時間之監禁教化,恐難收其矯正之效。考量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受刑人應負之責任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應認原裁定並無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另按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
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刑事裁定參照)。至抗告意旨所舉其他案件之量刑結果,因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自無從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當之判斷基準,抗告意旨此部分指摘,自難認為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未逾越上開各罪宣
告刑加總即有期徒刑3年1月之範圍內,並已注意部分確定判決業經定其應執行之刑,妥予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而非逕以實質累加方式為之,不僅符合定應執行刑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亦非置受刑人可能蒙受過苛之刑罰於不顧,兼及罪責相當原則與受刑人之恤刑利益,難謂有何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準此,受刑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何不當,尚有未洽,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