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正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