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魏昕儀 被告 陳勇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嘉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