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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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陳寶琴 被告 蔡紫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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