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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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周棟松 住○○○○○區○○路00巷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31C-20Z15734股票14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B0414股票135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A7808股票1143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89526-0股票128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247722-6股票118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318066-8股票112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381453-8股票19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444385-1股票123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519367-0股票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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