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宜蘭縣大湖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大湖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大湖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本法院登記基金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整,經熱心人士捐贈達345萬元,故修訂捐贈章程第3條及第1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修正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須由捐助人以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者,蓋以財團之集合,本基於捐助人之意思而成立,則其內部之組織,及其管理之方法,自須尊重捐助人之意思。若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則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而影響於利害關係人者甚鉅。故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財團法人為存續計,有必須變更其組織時,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變更其組織。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如對照表所示,其涉及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自屬組織之重要事項,又修正後之條文有助於保存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財團法人之制度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無脫法之疑慮,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如對照表所示,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聲請人之董事會僅有就其捐助章程之第
3條為決議,而未就捐助章程第16條進行討論、決議,是與其捐助章程第9條所定之章程變更程序不符,是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對照表┌──┬───────────┬───────────┐│條次│原條文│修正後條文│├──┼───────────┼───────────┤│3│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佰零貳萬元整,由本校校│佰肆拾伍萬元整,由本校│││友、家長、公司行號、社│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團及熱心教育人士捐贈。│社團及熱心教育人士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16│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八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九十九年十二月廿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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