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9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98年9月4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8年1月9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873號│98年度毒偵字第873號│98年度偵字第3254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93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93號│99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1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98年10月13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10月13日│97年11月15日│98年8月23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469號│98年度偵緝字第1504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26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98年度桃簡字第3108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3日│99年1月11日│99年4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月5日│99年4月13日│99年5月17日│├──┴─────┼──────────┴──────────┴──────────┤│備註│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3日│97年12月23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26號│98年度偵字第2390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5號│99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3日│99年4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5月17日│99年5月2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