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國義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及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載,聲請人曾於民國105年4月16日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毀諾?如是,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請說明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承前㈡,請說明聲請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
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開清償方案有困難?並請提出「協商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自陳名下所有、車號分別為HA-0588號、AJ-8198號
之汽車2部均已損壞至無法使用,因積欠稅金而無力辦理報廢等語,惟又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800元、汽車修理費1,250元、停車費1,800元、停車位租金2,400元、燃料稅833元,並提出臺北市出租國民住宅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有何承租汽車停車位之必要?且聲請人如已承租停車位,何以需要支出停車費?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支出交通費、汽車修理費、停車費、停車位租金、燃料稅?如是,請提出交通費、汽車修理費、停車費、停車位租金、燃料稅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㈣承前㈢,請說明交通費3,800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
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另請提出前開
2部汽車之行照影本、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㈤承前㈢,聲請人既自陳有欠稅金等語,則請聲請人說明目前
所欠稅金數額為多少?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
㈥聲請人自陳其現職為監造工程師,於103年8月至9月領有
統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於104年3月至9月、104年11月、105年7月領有萬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鴻工程公司)之薪資,於104年10月領有長佳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於104年11月至105年6月領有韓商浦鐵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台北龍江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之內頁明細所載,並無萬鴻工程公司於104年9月存入款項之紀錄,請提出聲請人於104年9月領有萬鴻工程公司薪資之證明文件。
㈦承前㈥,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10月至104年2月此期間有
無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目前係於何處任職?自105年8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何?薪資債權有無遭法院強制執行?如有,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㈧聲請人自陳自103年8月起至105年7月止每月領有租金補
助5,000元等語,請說明自105年8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仍有此項補助?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年金等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自陳目前係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
巷○○號5樓之房屋居住,每月與配偶分擔房租6,45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如無,請敘明未分攤房租之原因。另請說明聲請人如每月領有租金補助5,000元,何以每月需支出房租6,450元?㈩承前㈨,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9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
此期間係居住於何處?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費197元、電費1,652元、瓦斯費600元、網路費758元(均與配偶分擔),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伙食費8,400元,請說明伙食費高達8,400元之必要性為何?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話費1,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單、繳款通知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工作用反光背心及安全鞋等費用2,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單、繳款通知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生活用品費1,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授信及信用卡借款」,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除元大銀行士林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北龍江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號)、台北富邦蘆洲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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