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雅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10.12│100.12.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473號│偵字第67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實││23號│239號│││審├──────┼────────┼────────┼────────┤││判決日期│101.1.11│101.3.16││├─┼──────┼────────┼────────┼────────┤│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決││23號│239號│││├──────┼────────┼────────┼────────┤││確定日期│101.2.20│1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