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0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務人 張瓊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