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告 邱雅琳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被告 藍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第六項後段「但若被告每期各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若被告每期各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後段,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