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債權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正本」。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清算人為誰。
三、債務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