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合議庭 胡方新 、 鍾啟煌 、 蘇嫊娟 等3位法官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猶具狀聲請該3位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