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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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77號原告拓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丁○○
戊○○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
甲○○複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唯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