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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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俊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45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