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16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訴之聲明中,關於請求撤銷
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其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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