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顏經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屆滿(屆滿日1月26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麗卿 │有限責任第三信用合│102年8月31日│50,000元│GA0000000│││││作社文賢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