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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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72號聲請人 郭浚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曹育瑋 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曹育瑋簽名於受款人欄,非發票人欄,無從認定為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43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0年3月1日│300,000元│100年3月5日│100年3月5日│0000000││├──┼───────┼───────┼───────┼───────┼──────┼───┤│002│100年3月1日│300,000元│100年4月5日│100年4月5日│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