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貳台、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貳台、電話貳台、帳冊貳本、電子計算機柒台、下注單伍拾肆紙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傳真機二台、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二台、電話二台、帳冊二本、電子計算機七台、下注單五十四紙,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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